新中国成立以来,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改革。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改变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状况,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将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在公务员制度框架下的工资制度改革,将结构工资制改为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职级工资制。
三次大的改革,可简记为:
1.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2.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3.1993年,制度下的工资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