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安排甲某参加夜班劳动
不再安排甲某延长工作时间
自怀孕开始将甲某从抗癌药物生产车间调离
安排甲某从事体力劳动强度为二级的工作
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