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司法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1)司法诉讼中法院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而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它们只能受理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争议。
(2)在司法诉讼中,法官是国家任命产生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指定法官的权利。而在仲裁中仲裁员是由当事人指定的。
(3)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可以比法官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
(4)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快捷、保密等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相比司法诉讼,有4个自身特点,可简记为:
(1)法院具有强制管辖权,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不具有。 (有强制、无强制)
(2)法官是国家任命产生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指定的。 (任命、指定)
(3)仲裁员比法官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 (商业管理)
(4)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快捷、保密等特点。 (快捷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