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包括:
(1)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2)“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3)“区域”内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有三项,考生可简记为:
1.不主张或行使主权,不据为己有。
2.开放给所有国家,为和平目的利用。
3.国际海底管理局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