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300=1700(万元)
3000×10%=300(万元)
2000×10%=200(万元)
(3000+2800)×10%=580(万元)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3000+2800)×10%=5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