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