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未记载,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应根据该条规定来确定这三个事项。其中,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故选项BCD表述正确。
选项A: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出票日期,那么票据无效。故选项A表述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