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及通过认购后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