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业务中的纳税人为张某、王某
上述业务中的纳税人为王某
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0万元
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80万元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20万元)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王某)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