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选项B,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选项C,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选项D,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