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包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故查补的增值税12万元计入计税依据;
由受托方(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此题受托方位于县城,适用5%税率),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故此30万消费税不再计入甲厂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故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50万元也不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甲厂位于市区,城建税适用税率7%,故: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62-30-50)×7%=19.7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