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该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9+3+3.09÷(1+3%)=15(万元);
(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于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所以销售方便面、酒水等货物和小汽车等应税货物销售额不能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该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3.09÷(1+3%)×2%=0.0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