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没有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交付方式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均应强制实际履行,以达成合同目的
债务人交付货物的,即便合同没有约定,也应该告知运输、装配、使用及维修方法
债的当事人的附随义务,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1)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2)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改变。(3)当事人对有关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告知和通报的义务。例如,债务人交付仪器设备的,应告知装配、使用及维修方法。(4)附随义务是否存在以及内容如何,一般由法官根据各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势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