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打破债的相对性的行为是( )

A

债权让与

B

债的担保

C

第三人代为清偿

D

债的保全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

债权本为相对权,其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能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享有的债权而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实施的与第三人有关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可能会涉及和影响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这种情况下,必须让债权的效力加以适当的扩张,使债权的效力能及于第三人,这样便形成了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让与,债的担保,第三人代为清偿本质上都是新的当事人加入,创造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打破债的相对性。

故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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