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
债的担保
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的保全
债权本为相对权,其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能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享有的债权而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实施的与第三人有关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可能会涉及和影响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这种情况下,必须让债权的效力加以适当的扩张,使债权的效力能及于第三人,这样便形成了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让与,债的担保,第三人代为清偿本质上都是新的当事人加入,创造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打破债的相对性。
故D选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