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对选区划分有异议的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
候选人甲认为候选人乙不具备候选人资格的
未当选的候选人认为选举结果无效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