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的《幼儿园教育要领》规定了社会领域教育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幼儿个人;幼儿与他人和社会;幼儿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具体包括:培养个人生活的好习惯;培养社会生活的良好习惯;接触并关心和理解周围的社会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