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行政法规范就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而进行自身建设时发生的组织行政关系,对相对方进行管理时发生的管理行政关系,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补救时发生了救济行政关系,为了保障职权的有效行使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时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总之这些社会关系都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