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不连贯
违反当事人之间约定
明知有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
变更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
属于绝对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票据应记载事项的欠缺。 2.票据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3.变更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 4.票据能力欠缺。 5.票据的签章被伪造。 6.票据到期日未届至。 7.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 8.法院对丧失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 9.票据金额已依法提存。 10.无权代理票据行为。 11.票据保全手续欠缺。 12.承兑的撤销。
故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