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记名背书,甲的背书行为不合法,背书无效
甲的背书行为不合法,但丙是善意持票人,甲不得对抗丙
乙填写行为与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背书有效
乙填写效力待定,经甲追认方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