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
特殊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在我国: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排除A。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C对。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责任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排除D。
B为干扰选项,可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