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
名誉权
劳务
商誉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劳务以外的其他各种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