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导致存续公司资产的扩张,或者使新设公司成立
接收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并入公司的债权与债务,并代为履行并入公司未履行完毕之合同
不同类型的公司合并时,留存的公司不一定为某种特定的公司形式
合并登记已然完成,任何人不得主张合并无效,尽管在合并中存在某些非欺诈性质的缺陷
合并的效力有:合并导致存续公司资产的扩张,或者使新设公司成立;接收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并入公司的债权与债务,并代为履行并入公司未履行完毕之合同;不同类型的公司合并时,留存的公司必须为某种特定的公司形式,如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合并,存续的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登记已然完成,任何人不得主张合并无效,尽管在合并中存在某些非欺诈性质的缺陷等其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