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力
拘束力
公定力
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即行政行为实施后就不得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便受该行为的约束。 (3)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作出后即使其违法,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仍然有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具有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