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的进行必须以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达成协议,作为居中的仲裁机构才可以对该争议进行仲裁,否则不能进行裁断。
(2)仲裁的客体受到限制。 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争议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受制于法律的规定。
(3)仲裁程序具有自主性和简便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这可以避免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及时解决争议且节省费用。
(4)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机构虽然是民间组织,但其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