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女工孙某是某皮革加工厂的职工,2000年进入该厂工作,2001年起该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承包条件中规定,职工必须完成规定的生产定额,完不成任务扣发工资,超额完成任务给予奖励。2001年底孙某结婚,同年怀孕,并于2002年生下一女。在孙某怀孕期间,该厂以其不能按时出勤为由降了一级工资,孙某在怀孕后期已不适宜从事原来加工工作,曾提出能否调整其工作,该厂以人手紧张安排不开未予调动,并以经常请假为由扣发孙某部分工资。在其休产假期间只发给孙某相当于基本工资的80%生活费。对此,孙某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厂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合法的:
(1)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本案中,在孙某怀孕期间,该厂以其不能按时岀勤为由降了一级工资,还以其经常请假为由扣发孙某部分工资。
(2)根据有关规定,对孕期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但是本案中,孙某曾提出因怀孕后期已不适宜从事原来加工工作,要求调整工作,但是厂方以人手紧张安排不开为由,未予调动。
(3)根据女职工产期保护的有关规定,产假期间按原标准工资待遇发放工资,并发给生育津贴。但是本案中,该厂在其休产假期间只发给孙某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生活费。

题目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首先,分析该厂的行为:

(1)孕期降工资、扣工资;

(2)不给怀孕的孙某调整工作;

(3)产假工资只发放80%。

再结合相关法条分析,该厂做法明显不对,侵犯了孙某的权益。作答时,结合材料和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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