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提秀斯改革
公元前8世纪左右,传说中的古代雅典统一国家的缔造者提秀斯进行了改革。
(1)将雅典的四个部落联合起来,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
(2)将雅典的全体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雅典城邦的权力掌握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手中。
2、德拉古立法
(1)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迫于平民的压力,他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2)“德拉古法”肯定了债务奴役制,并以广泛采用重刑闻名于世,但同时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制度,规定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3、梭伦改革
公元前594年,梭伦出任执政官,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主要内容:
(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4、克里斯提尼立法
公元前509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又进行了立法改内容有:
(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
(3)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
(4)克里斯提尼还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使工商业奴隶主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
5、阿菲埃尔特立法,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进行了立法改过了一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
(1)通过了一系列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规定贵族会议不得对雅典民众大会决议进行干预和监督。
(2)取消了贵族议会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力。
(3)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提起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扰。
6、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统治者,他又制定了一列“宪法”性法律,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主要内容有:
(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阿菲埃尔特立法→伯里克利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