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第130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等、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第130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等、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