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时解除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预告辞职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还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考生在回答本题时,应注意把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即即时解除和预告辞职。明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1)即时解除是劳动者因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预告辞职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期限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保护了劳动者的辞职权,维护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