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1.2条表7.1.2可知,本工程横墙较少,且房屋总高度和层数达到表7.1.2规定的限值。根据第7.1.2条第3款规定,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根据第7.3.1条第1款规定,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根据第7.3.14条第5款规定,丙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7.1.2规定限值时,应采取的加强措施要求,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设置构造柱,且间距不宜大于3.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