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A、
B、C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其中,A以货币出资8万元;B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2万元,但未依法评估;C以房屋出资,评估作价10万元,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交付。关于三人的出资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
B
若经评估机构评估,B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的实际价值仅为8万元,则法院应当认定B未履行出资义务
C
C以房屋出资,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D
即使办理了权属变更,C也不得主张享有未办理登记手续前的股东权利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选项A:无法定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选项B: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选项D: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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