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
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