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