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B: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2)选项B: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3)选项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4)选项D: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