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要约失去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直到4月5日乙公司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才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