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