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②变更业务范围;
③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④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