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