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