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