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以下行为:未完成整改规范前,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违规为大集合产品聘请投资顾问;未经注册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