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矿井井下工人甲在工作时发现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遂向当班副矿长乙报告,副矿长乙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维修工丙维修,维修工丙疏忽大意检修不到位即离开现场,副矿长乙也未作检查验收。矿井通风设备运行十几分钟后又发生故障,进而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对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工人甲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B
副矿长乙可能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
维修工丙可能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
维修工丙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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