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