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纲题。特殊财产的抵押权效力,《物权法》分别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
不设立)和“登记对抗主义” 不登记也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D 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ABC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登记生效主义)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
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登记对抗主义)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
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登记对抗主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
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