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①《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
②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③泄露商业秘密的;
④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⑤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⑥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⑦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⑧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⑨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