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处理包括: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