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12项,其中第1项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受案范围当中以上第1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符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