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律师制度名词解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资格条件、组织体制和律师机构的设置等所作的法律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名词解释:(1)我国律师工作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负责有关律师工作机构的设立和物质装备;律师的考核、批准、调配、奖惩、政治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律师经费的管理等工作。(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领导。我国的律师都是律师协会的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为它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同级司法厅、局指导。(3)我国律师的基本业务有名词解释:担任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代理人,担任刑事辩护人,办理非诉讼事件,解答法律咨询制度,参与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活动。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