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严于吏治,凡守令(太守、县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法令森严,百职厘举。……是可知贿随权集,权在宦官则贿亦在宦官,权在大臣则贿亦在大臣,此权门贿赂之往鉴也。
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吏凭借职权侵吞国家各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罚。……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务者,并计脏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警戒。
——摘编自《明清帝王与反腐败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