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特殊教育的对象为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者;
(2)特殊教育的实施分学前教育防段、国民教育阶段和国民教育阶段完成之后的教育三个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在医院、家庭、幼儿园、托儿所、特殊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幼稚部或其他适当场所实施;
(3)各阶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办理外,鼓励或委托民间办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应予以奖助;
(4)进一步强调学前特殊教育,规定身心障碍幼儿的教育在六年内向下延伸至3岁;
(5)为提供身心障碍儿童及早接受疗育之机会,各级政府应由医疗主管机关召集,结合医疗、教育、社政主管机关,共同规划及办理早期疗育工作。对于就读幼儿教育机构者,得发给教育补助费;
(6)特殊教育学校(班)之设立,应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为原则,并朝社区化方向发展。
本题答题思路:
(1)特殊教育的对象为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者;
(2)分学前教育防段、国民教育阶段和国民教育阶段完成之后的三个阶段;
(3)鼓励或委托民间办理特殊教育;
(4)规定身心障碍幼儿的教育在六年内向下延伸至3岁;
(5)各级政府应由医疗主管机关召集,结合医疗、教育、社政主管机关,共同规划及办理早期疗育工作;
(6)特殊教育学校朝社区化方向发展。
